| 新区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滨海新区公务员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2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5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新区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公务员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有效衔接,现就管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新区下列范围的工伤认定工作:
(一)本功能区公务员单位的;
(二)在本功能区区域内设立(登记)的处级及以下市级公务员单位,市级和中央、外省市公务员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的。
二、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新区下列范围的工伤认定工作:
(一)除第一条(一)款外本区公务员单位的;
(二)除第一条(二)款外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的处级及以下市级公务员单位,市级和中央、外省市公务员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的。
三、功能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新区人力社保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管辖。
四、公务员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老工伤纳入统筹,属于功能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的,由功能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符合规定及纳入条件的报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区人力社保部门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
五、区、功能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认定管辖原则,开展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符合公务回避规定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本通知实施前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工伤认定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被申请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3年3月31日废止。
2018年5月1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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