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15 16:35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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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附件1)的工作安排及我市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滨海新区2023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滨海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新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可以参加本市系列(见附件2)职称评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见附件3)。

    (二)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报。

    (三)高技能人才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6相关规定,可申报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或专业)职称。

    (四)按照《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持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

    (五)对参加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专业技术等级培训并获得或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可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94号)规定,直接认定为工程技术系列数字经济领域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

    (六)本年度全国技能大赛、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符合条件的获奖人员,可按规定破格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层级职称。

    (七)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我市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评价标准及各专业职称评价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每年度公布接受评审的职称专业。海洋工程、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等工程技术系列已设专业但未公布评委会及评价标准的,符合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评价标准的人员可以申报。本市在站博士后可以通过其博士后设站单位申报副高级职称。

    (二)同一申报人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有关规定,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探索通过学术委员会认定、同行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方式,提高代表性成果评价的权威性。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四)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技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

    (五)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0)等文件规定,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各项政策。

    (六)按照《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0号)等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和中小学德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落实国家及本市“双减”工作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参加课后服务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落实学前教育改革、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有关要求,学前教育教师、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可参加相应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校医可参加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

    (七)2023年度职称评审中,律师系列按照原有评审政策及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八)对本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企业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其中,与本市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可在本市按规定申报职称。将人才为企业作出的贡献、创造的业绩、发挥的作用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九)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援派人员、双创人员、科技特派员等享有相应的职称申报权益。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本市进行职称评聘。

    (十)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十一)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必要条件之一,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十二)申报本市未设评委会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市人社局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相关评委会开展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经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称办)备案后,可委托本市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三、职责分工

    (一)各用人单位负责宣传发动本单位在职在岗员工开展职称申报工作,并做好安排部署、指导填报、初审推荐、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等工作。

    (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做好政策宣讲,审核各用人单位提交的推荐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的向区人社局提交申报。区国资委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开展职称申报,并审核推荐申报材料。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街镇注册的非公企业、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并审核推荐申报材料。

    (三)区人社局为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主管部门开展职称评审申报审核工作,负责对区属各委办局、驻区央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后提交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并对本区域内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各开发区人社局负责自行组织本辖区职称评审申报工作,可根据市、区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区域的工作方案,并对职称申报推荐进行审核。本区域有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各开发区人社局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四、申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为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具体申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发布评审方案。915日前,各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布本系列(或专业)2022年职称评审方案,内容包括评审层级、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岗位要求、申报材料等。

    (二)个人填报。自918日起,申报人可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所在用人单位。

    (三)审核推荐。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工作要求,做好本单位职称申报初审和民主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近照、远景两张),并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上传。为确保申报材料在系统关闭前顺利报送各评委会,各用人单位应于1027日前审核推荐申报人选,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12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区人社局。

    (四)区人社局核验。区人社局对各主管部门申报材料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提交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线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116日,过期系统自动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不断优化职称申报服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职称政策宣传,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讲、解读,主动对接用人单位需求,积极妥善解决实际问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从企业注册地、人事档案存放地或全市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对劳动关系的确认,须提供与用工登记一致的劳动合同、合同备案、6个月的社保记录、6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记录等方式进行。

    (二)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实“免跑即办”,统一使用职称评审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除个别专业外,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不再逐级传送纸质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

    (三)严格落实申报程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四公开”、“双公示”制度,做好审核推荐工作,规范程序,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保证质量。职称申报不收取申报人费用。区内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积极探索运用笔试、述职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维度评价方式,不断提升职称评审科学性。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

    (四)夯实工作责任。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本通知的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做好审核推荐工作。本年度职称申报周期内,用人单位自主聘任、“科创企业评职称”专项服务等工作可按原渠道继续申报。各主管部门在职称申报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滨海新区人社局人事人才工作室(区职称工作办公室)进行咨询。各主管部门要保持电话通畅,做好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解释服务工作。

    )全市各相关专业职称评委会应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委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

    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咨询电话:022--6530672065306716(人事人才室)

    企业单位职称申报咨询电话:022--63109056(新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职称评审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22-23269010

    特此通知。

    附件:1.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

    2.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设置表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数额核定表

    4.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5.天津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表

    6.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年度登记表

    20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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