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有关单位:
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
二、核验材料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各区人社局(联系方式见附件1)提交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一)《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2)。
(二)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
(三)按相关规定报备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时间安排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核验材料电子扫描版或纸质版报区人社局。经区人社局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年度核验整改意见》(附件3)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限期更改;符合要求的,出具《年度核验回执》(附件4)。
(二)各区人社局应及时通过书面或实地审查,对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档;于2025年4月4日前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同时,填写《202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202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明细表》(附件6)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三)各区人社局应于2025年5月底前,将年度核验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
四、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对未按相关规定申报登记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信息或申报登记信息存在错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要求其及时到区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
(二)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三)对连续不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取得许可后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积极引导退出。
(四)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行政许可部门处理。
(六)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附件:1.各区人社局劳务派遣业务主管科室联系方式
2.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3.年度核验整改意见
4.年度核验回执
5.202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汇总表
6.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明细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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