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01-9764-2023-00301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
成文日期: 2023-11-29
发文日期: 2023-11-30
有效性: 有效

经开区、保税区、东疆综保区管委会,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现将《滨海新区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人社局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书)互联网公布工作,进一步提高仲裁公信力,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由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应当依法、及时、规范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效仲裁裁决书,按照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分别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官方网站公布。

第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在互联网公布。

   第六条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具有敏感性、群体性或者其他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在互联网公布仲裁裁决书时,相关信息应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以“某单位”替代,住所地保留至区(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三)委托代理人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其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

(四)委托代理人其他人员的,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五)仲裁裁决书中涉及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金融账户、通讯方式、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编号等信息的应当删除;

(六)不宜公布的其他信息应当删除。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进行隐名处理后,不同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或单位名称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删除信息影响对仲裁裁决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不能推断其真实信息的符号替代。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仲裁裁决书公布的范围及平台。

第九条  对拟在互联网公布的仲裁裁决书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范围;

(二)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宜公布的情形;

(三)是否已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仲裁裁决书格式是否规范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仲裁用语是否无歧义等。

第十条 拟在互联网公布的仲裁裁决书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查后,经仲裁委员会审批通过方可公布。

第十一条在互联网公布的仲裁裁决书,除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仲裁裁决书一致;不一致或者对文本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发现存在不应公布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

十二 已在互联网公布的仲裁裁决书需要补正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补正决定书,及时在互联网公布,并与原已公布的仲裁裁决书相关联。

补正决定书公布的内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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