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滨海新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
单位 | 序号 | 意见 | 采纳情况 |
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1 | 建议第一条中增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的前置背景 | 已采纳 |
2 | 建议修订三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定义为“接受平台企业或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的严格劳动管理、有较强从属性并与上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根据平台制定的规则和算法完成工作、接受劳动管理,具有一定工作安排自主权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劳动者”;依托平台利用自身的经营成本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利用自己的体力、专业技能等从事自由职业,自负盈亏,自主安排工作或开展业务,按照民事法律调整自身与平台或平台合作外包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灵活自主取得经营收入的劳动者,简称“平台个人灵活就业劳动者”。” | 已采纳 | |
3 | 建议修订第三条“切实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监管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和谐的社会环境”中的“劳动关系”为“用工关系”。 | 已采纳 | |
4 | 建议增补一条“指导平台企业与“平台个人灵活就业劳动者”订立民事协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根据民事法律、协议约定进行确定。” | 已采纳 | |
5 | 建议增补一条“指导监督平台企业完善外包服务等合作用工方式,平台企业应严格选择与其合作的外包服务企业,切实做好合作前资质审核,并监督外包服务企业与“平台个人灵活就业劳动者”间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 | 未采纳,与文件第十六条内容重复。 | |
6 | 建议增补一条“平台企业以非劳动关系名义用工,但对于从业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有强制性要求,对报酬的构成和发放具有控制权,报酬发放具有周期性、稳定性和规律性等劳动关系特征的,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 | 已采纳 | |
7 | 建议增加“按照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外包服务费用,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外包服务费用”“优化外包服务费结算和支付方式,推动平台企业建立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外包服务费增长机制,促进外包服务费合理增长”等内容。 | 未采纳,不属于本文件调整内容。 | |
8 | 建议将“法定节假日或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标准的应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修改为“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 已采纳 | |
9 | 建议增加“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 已采纳 | |
10 | 建议将“合作企业劳动者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修改为“合作企业劳动者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存在未及时有效进行监督、未合理披露实际用人单位情况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未完全采纳,平台企业与合作企业的责任分割,应根据事实情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具体认定。修改为:“对采取服务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1 | 建议修改“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制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为“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制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 已采纳 | |
12 | 建议修改“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重点帮扶群体,以新就业形态实现个人就业创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为“对天津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重点帮扶群体,于我区以新就业形态实现个人就业创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 已采纳 | |
13 | 建议增加“落实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办税需求的支持力度。简化平台企业或合作企业受托代为办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涉税流程”和“创新方式方法,适时推出各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并积极鼓励协助“平台个人灵活就业劳动者”进行税款的申报缴纳”。 | 未完全采纳,经征求区税务局意见,修改为“落实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办税需求的支持力度。适时推出各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并积极鼓励协助“平台个人灵活就业劳动者”进行税款的申报缴纳”。 | |
14 | 建议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接受义务教育。”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按照天津市相关政策接受义务教育”。 | 已采纳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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