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实施滨海新区企业用工专项补贴的通知
索引号: 101-9764-2023-00015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文  号: 津滨人社发〔2023〕1号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文日期: 2023-02-13
发文日期: 2023-02-16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实施滨海新区企业用工专项补贴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构建企业用工服务保障体系,调动人力资源供给基地、院校和各类人力资源机构服务滨海新区企业用工供给积极性,经与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滨海新区企业用工专项补贴政策如下:

一、开展重点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各开发区人社局、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筛选企业开展用工需求调查;纳入《滨海新区重点企业用工动态监测系统》的企业,根据填报情况给予每月80元调查监测补助费。

二、充分发挥外省市人力资源供给基地作用。经认定的外省市人力资源供给基地向新区企业输送员工,享受最高30万元基地输送补贴;基地为滨海新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或提供招聘展位,享受招聘服务补贴。

三、鼓励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滨海新区重点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供需服务。企业输送员工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最高每人800元的人力资源服务补贴,输送本区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提高补贴标准;为企业提供招聘服务,享受招聘服务补贴。

四、鼓励各级各类院校与新区重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合作,享受每人最高2000元“订单式”培训补贴;开展顶岗实习合作,享受1000元顶岗实习补贴;院校为新区企业组织校园推介会或校园招聘会,享受招聘服务补贴。

五、新区企业和机构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结对帮扶地区招聘活动或人社部门邀请的赴外对接活动,据实给予交通食宿补助和成本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公务员差旅费标准。

六、区本级、各开发区、各街镇确定的重点保障项目出现用工短缺,且常规途径无法解决,实施一企一策。

七、企业用工专项补贴政策资金由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资金列支,滨海新区各级经办部门在执行期间加强审核工作,保障资金使用实效。

本补贴政策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各补贴项目具体操作按照滨海新区企业用工专项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滨海新区企业用工专项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202321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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