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滨海新区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11-6346-2020-00001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文  号: 津滨人社办发〔2020〕3号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
成文日期: 2020-01-25
发文日期: 2020-01-27
有效性: 有效

各开发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精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职工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以上述四个期限的最长期限为准。

二、支持企业稳岗经营,保障离岗职工基本生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市人社局相关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

三、依法中止仲裁时效,合理延长仲裁审限。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提高防疫政治站位,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对疫情防控的要求,指导和支持企业积极应对职工返岗疫情防控,及时报告发现和收集到的疫情,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走访企业、门户网站等方式,加强对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巜通知》的宣传,严格落实规定内容,要开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绿色通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畅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电话和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申请电话:02265168235

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02266300580

202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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