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王淼芳、王芳、付会、付秀梅、褚奎、刘冬洋、李国梁、唐志强、王鑫玙、周子杨、陆闻明、任鹏飞、刘政华、刘玉成、祁室惠、董笑言、陈伟、杨浩然诉天津新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090、61091、61092、61093、61094、61095、61096、61097、61099、61100、61101、61102、61103、61104、61105、61106、61141、61142号)裁决书的公告 |
天津新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淼芳、王芳、付会、付秀梅、褚奎、刘冬洋、李国梁、唐志强、王鑫玙、周子杨、陆闻明、任鹏飞、刘政华、刘玉成、祁室惠、董笑言、陈伟、杨浩然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仲裁裁决书([2025]第61090、61091、61092、61093、61094、61095、61096、61097、61099、61100、61101、61102、61103、61104、61105、61106、61141、61142号)。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09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17500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09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29555.4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09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7847.61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09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26日期间的工资6000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09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26日期间的工资6931.03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09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15000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09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工资5759.83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09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至2025年10月的工资13817.04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09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工资4065.76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10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至2025年8月的工资19398.28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10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4590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10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10月28日期间的工资9954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10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至2025年8月的工资5618.3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10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工资6686.99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10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工资4022.92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10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2278.09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14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26610.78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114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27日期间的工资4705.9元。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17
联系方式:022-65306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