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池晓燕、吴朝艳诉天津创联智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1104-1105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2-18 10:11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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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创联智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池晓燕、吴朝艳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1104-1105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110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14933.34元(壹万肆仟玖佰叁拾叁元叁角肆分);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26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工资,计人民币:5149.43元(伍仟壹佰肆拾玖元肆角叁分);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28日至2025年1月27日试用期工资差额,计人民币: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110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12638元(壹万贰仟陆佰叁拾捌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26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工资,计人民币:4183.9元(肆仟壹佰捌拾叁元玖角);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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