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夏青艳诉天津众和汇健身休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1266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1-27 13:12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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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众和汇健身休闲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夏青艳诉你单位请求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1266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126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8月15日的工资,计人民币:2842.83元(贰仟捌佰肆拾贰元捌角叁分);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27日至8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人民币:4715元(肆仟柒佰壹拾伍元整);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8月15日防暑降温费,计人民币:626.4元(陆佰贰拾陆元肆角);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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