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吴倩诉天津滨海佳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1456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1-18 10:51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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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滨海佳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吴倩诉你单位请求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1456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145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6月7日工资,计人民币:4316.67元(肆仟叁佰壹拾陆元陆角柒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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