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马青青诉天津天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355号)裁决书的公告 |
天津天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马青青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355号)。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35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6日终止;
3、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6日工资7396.55元;
4、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度至2024年度防暑降温费3663.6元;
5、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度至202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1744.79元;
6、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850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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