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马如成诉江苏浩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805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江苏浩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马如成诉你单位请求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805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人民币68512.5元(陆万捌仟伍佰壹拾贰元伍角);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计人民币22837.5元(贰万贰仟捌佰叁拾柒元伍角);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医疗费,计人民币592元(伍佰玖拾贰元整);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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