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王俊强诉天津百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746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天津百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王俊强诉你单位请求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746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74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计人民币:64368.76元(陆万肆仟叁佰陆拾捌元柒角陆分);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计人民币:8494.81元(捌仟肆佰玖拾肆元捌角壹分);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至2024年防暑降温费,计人民币:1953.2元(壹仟玖佰伍拾叁元贰角);
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度及202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计人民币:670元(陆佰柒拾元整);
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人民币:13601.12元(壹万叁仟陆佰零壹元壹角贰分);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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