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李灵转诉天津润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738号)的公告 |
天津润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灵转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738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738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度防暑降温费950.4元、2024年6月防暑降温费250.7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01.1元整(壹仟贰佰零壹元壹角整);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2-2023年度及2023-202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计人民币:670元整(陆佰柒拾元整);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4年2月工资差额1320元、2024年6月工资2320元、2024年7月工资232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960元整(伍仟玖佰陆拾元整);
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及2024年1月至10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人民币:5519.16元整(伍仟伍佰壹拾玖元壹角陆分整);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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