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陈博、刘倩、胡斌、魏来诉路赛德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81、60282、60283、60284)裁决书的公告 |
路赛德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博、刘倩、胡斌、魏来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2025]第60281、60282、60283、60284号)。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8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24日期间的工资13500元,对于申请人应当负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部分,由被申请人在支付时依法代扣代缴。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8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9600元(申请人应当负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部分,由被申请人在支付时依法代扣代缴)、经济补偿3270.42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8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3550.42元(对于申请人应当负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部分,由被申请人在支付时依法代扣代缴)、经济补偿1802.12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8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14501元。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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