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徐俊杰、赵书山诉标致机床(天津)有限公司仲裁文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62号决定书、第364号裁决书)的公告 |
标致机床(天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徐俊杰、赵书山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62号仲裁决定书、第364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62号仲裁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徐俊杰诉被申请人标致机床(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因申请人接到开庭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决定撤回。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64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0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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