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王静、崔长海诉标致机床(天津)有限公司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63号、第441号)的公告 |
标致机床(天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静、崔长海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63号、第441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6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24日工资,计人民币:12230.41元(壹万贰仟贰佰叁拾元肆角壹分);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44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工资,计人民币:46378.26元(肆万陆仟叁佰柒拾捌元贰角陆分);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4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计人民币:2896元(贰仟捌佰玖拾陆元整)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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