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李川川、王君、位苏亚、张志生、董龙、张蕊、王强强、常子超、吴硕诉盛世讯晖(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199、60200、60255-1、60255-2、60256、60257、60258、60259-1、60259-2、60260、60261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8-14 17:19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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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世讯晖(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川川、王君、位苏亚、张志生、董龙、张蕊、王强强、常子超、吴硕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2025]第60199、60200、60255-1、60255-2、60256、60257、60258、60259-1、60259-2、60260、60261号)。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0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1月19日工资合计23193.78元(2024年10月至12月工资已扣除申请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及个人所得税;2025年1月工资已扣除申请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其余应由申请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及个人所得税由被申请人支付时依法代扣代缴)。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55-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生育津贴差额9413.91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59-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4204.25元。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19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1月19日工资合计38232.50元(2024年10月至12月工资已扣除申请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及个人所得税;2025年1月工资已扣除申请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其余应由申请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及个人所得税由被申请人支付时依法代扣代缴)。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55-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实发工资差额及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7日的实发工资共计30007.83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5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实发工资差额及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的实发工资共计43564.38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5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17日的实发工资70000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5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1月17日及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1月31日的实发工资46514.56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59-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1月17日及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1月31日的实发工资共计43485.45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6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7日的实发工资29219.41元。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6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实发工资差额及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7日及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1月31日的实发工资金额共计40433.96元。

    当事人对以上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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