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王福星诉拓山重工(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42号)裁决书的公告 |
拓山重工(天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福星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42号)。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24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12月25日至2025年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10066.45元、经济补偿9910.82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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