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刘晗诉天津市盛世源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179号)裁决书的公告 |
天津市盛世源海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晗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179号)。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17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工资差额547.37元;
2、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拖欠工资99665元,应当由申请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由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支付时依法代扣代缴;
3、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防暑降温费1477.74元;
4、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25日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637.01元;
5、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6227.62元;
6、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
7、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013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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