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郭亮诉天津市展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473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天津市展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郭亮诉你单位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47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期间工资,计人民币58758.88元(伍万捌仟柒佰伍拾捌元捌角捌分)。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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