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郭军、许冬红、任灵灵、刘立春诉天津滨海新区九田家之餐饮饭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88-391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天津滨海新区九田家之餐饮饭店:
本委已受理郭军、许冬红、任灵灵、刘立春诉你单位请求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88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89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90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91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88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4年12月份工资3030元、2025年1月份工资3426元、2025年2月4日至7日期间工资54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004元(柒仟零肆元整);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89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4年12月份工资4771元、2025年1月份工资5184元、2025年2月4号到7号工资829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784元(壹万零柒佰捌拾肆元整);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90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4年12月份工资7796元、2025年1月份工资7684元、2025年2月4号到7号工资1229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709元(壹万陆仟柒佰零玖元整);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9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4年12月份工资3250元、2025年1月份工资3250元、2025年2月4号到7号工资481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981元(陆仟玖佰捌拾壹元整);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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