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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位置: 首页>仲裁文书送达

关于周克权诉天津龙川洁净室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21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6-19 16:53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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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语音播报

    天津龙川洁净室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周克权诉你单位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21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32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至2025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13日期间工资,计人民币:7321.43元(柒仟叁佰贰拾壹元肆角叁分);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4年度防暑降温费1002.8元和2024年冬季采暖补贴166.12元,合计人民币:1168.92元(壹仟壹佰陆拾捌元玖角贰分);

    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和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计人民币:3475.86元(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捌角陆分);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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