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邢宗之诉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109号)裁决书的公告 |
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
本委受理邢宗之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109号)。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6010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4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2020年9月至2024年7月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防暑降温费950.4元、2024年6月防暑降温费250.7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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