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聪颖诉光禾(天津)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518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光禾(天津)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已受理林聪颖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518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51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10月16日工资,计人民币:24014元(贰万肆仟零壹拾肆元整)。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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