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晴诉天津铭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1098号)裁决书的公告 |
天津铭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晴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1098号)。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109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工资差额4000元,应由申请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由被申请人支付时依法代扣代缴。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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