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春蕊诉天津龙川洁净室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1103号)裁决书的公告 |
天津龙川洁净室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高春蕊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1103号)。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110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7月22日至2024年6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3月工资差额及2023年11月、12月、2024年1月、5月、6月1日至6月21日工资共计27865.70元(该金额已扣除申请人每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应缴纳金额)、防暑降温费1125.89元、冬季取暖补贴52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0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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