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勇军、张瑞昌、赵灵子诉志同道合易货贸易(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158、1159、1327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志同道合易货贸易(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王勇军、张瑞昌、赵灵子诉你单位请求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158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159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327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15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工资,计人民币:33088元(叁万叁仟零捌拾捌元整);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15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工资,计人民币:24196元(贰万肆仟壹佰玖拾陆元整);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32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间工资,计人民币:16100元(壹万陆仟壹佰元整);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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