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连清诉上海乾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107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上海乾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高连清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107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10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药费,计人民币:9669.04元(玖仟陆佰陆拾玖元零肆分);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计人民币:1530元(壹仟伍佰叁拾元整);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计人民币:54000元(伍万肆仟元整);
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人民币:54000元(伍万肆仟元整);
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人民币:33420元(叁万叁仟肆佰贰拾元整);
六、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人民币:50130元(伍万零壹佰叁拾元整);
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计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八、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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