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卫超诉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504号)裁决书的公告 |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本委受理陈卫超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504号)。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50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27日的工资16000.8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6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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