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铭康诉天津市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512号)裁决书的公告 |
天津市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铭康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512号)。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51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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