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宁诉中科健(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533-1、60533-2号)裁决书的公告 |
中科健(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志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533-1、60533-2号)。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533-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25日至2024年4月3日期间的工资27756.71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533-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补助965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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