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王美庆诉天津珑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463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1-19 14:25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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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珑腾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美庆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463号)。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46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3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4000元;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60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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