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子辉诉天津贻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413号)裁决书的公告 |
天津贻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子辉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413号)。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41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7月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6739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9607元,2013年7月至2023年期间防暑降温费7443.08元,2013年至2022年冬季取暖补贴4680元。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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