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珺诉天津凯韵速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923号)的公告 |
天津凯韵速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923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92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8月工资,计人民币:7000元整(柒仟元整)。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裁决书自从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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