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张志军诉极速(天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345-1、60345-2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7-30 09:05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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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速(天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志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345-1、60345-2号)。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345-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1191.55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13523.12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60345-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1040元、2020年度至2023年度6月至9月期间的防暑降温费2851.2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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