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媛媛诉天津泰禾锦川置业有限公司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527号)的公告 |
天津泰禾锦川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媛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527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52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人民币:40648元整(肆万零陆佰肆拾捌元整);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计人民币:13105元整(壹万叁仟壹佰零伍元整)。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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