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李倩诉天集(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24]第263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7-12 14:39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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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集(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倩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高新区劳仲案字[2024]第263号)。

       高新区劳仲案字[2024]第26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29日工资3862.07元、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1121.5元、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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