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波、殷强荣诉墨匠(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1358号、1359号)的公告 |
墨匠(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洛波、殷强荣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1358号、1359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1358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18年9月、2019年1月、2019年4月、2019年5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2019年11月、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计人民币:141018.8元(壹拾肆万壹仟零壹拾捌元捌角);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1359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18年9月、2019年1月、2019年4月、2019年5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2019年11月、2019年12月、2010年1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计人民币:135592.8元(壹拾叁万伍仟伍佰玖拾贰元捌角);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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