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然、王欣、高丽娜诉天津市存洋科技有限公司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59号、160号、161号)的公告 |
关于黄然、王欣、高丽娜诉天津市存洋科技有限公司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59号、160号、161号)的公告
天津市存洋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黄然、王欣、高丽娜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59号、160号、161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59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5月29日至31日及2023年8月、9月工资,计人民币:12593.4元(壹万贰仟伍佰玖拾叁元肆角);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6月至9月期间防暑降温费,计人民币:950.4元(玖佰伍拾元肆角);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60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8、9月及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27日期间工资,计人民币:26172.38元(贰万陆仟壹佰柒拾贰元叁角捌分);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6000元整(陆仟元整);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16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8、9月及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27日期间工资,计人民币:26172.38元(贰万陆仟壹佰柒拾贰元叁角捌分);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6000元整(陆仟元整);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17
联系方式:022-65306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