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张晗诉天津初炉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1129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天津初炉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张晗诉你单位请求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1129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112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资,计人民币:5555元(伍仟伍佰伍拾伍元整);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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