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广州诉四川中源兴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487号)的公告 |
四川中源兴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广州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487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48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人民币42630元整(肆万贰仟陆佰叁拾元整);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计人民币18270元整(壹万捌仟贰佰柒拾元整);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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