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孩子出生三周年内每年享受10日育儿假,并且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的规定,本人所在公司以没有接到人社局的相关通知为由,拒绝员工带薪休假,一直让继续等消息”并且由于公司的行为导致本人的孩子已经满了一周岁,没有享受到一周岁内的10日育儿假。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不合理又有谁来负责纠正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区人社局回复:经我局与市级部门沟通,市卫生健康委正在研究出台此项工作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请以卫生健康部门解释为准。实施办法出台以前,如您对休息休假工作与企业产生分歧,您可以向我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立案电话感65168235。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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