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海新区支持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24-04-18 17:17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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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滨海新区产业链、人才链融合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天津市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作站,是指由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设立,经区级部门报送、市级部门批准、在新区人社部门进行备案,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区人社部门是滨海新区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开发区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筹和监督。

    各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工作。

    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制定具体博士后管理办法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加强科技创新与人才发展的统筹联动,科技部门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

    第二章 工作站、博士后的管理

    第六条 在滨海新区注册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均可以申请建立工作站,引进博士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并享受相关政策。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作站应按照注册地或管理归属进行申报。属于各开发区管辖的,由各开发区审核后直接上报市博管办;属于新区街镇及各主管部门管辖的,由各街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滨海新区人社局,经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博管办。

    第八条申请进站博士后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我市重点支持学科和产业领域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工作站不得招收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至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我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条  各开发区、街镇要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报天津市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博士后国际化培养计划。

    支持优秀博士后参加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项目,如知识更新工程国家级高级研修班、自主创新人才研修班、院士大讲堂、专家大讲堂等高端培训活动,提升视野,更新知识。

    第三章  工作站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新建工作站,经新区申报并批准建立工作站,招收博士进站并取得一定成果后,一次性给予建站企业1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

    第十二条 将在站博士后纳入人才服务证服务范围,博士后建站单位可按照规定,自主为博士后人才申领滨城人才服务证,享受成长乐业和宜居乐游支持服务。

    第十三条  对于在新区工作站工作期满的博士后人才,可申请每人一次性经费资助20万元。申请出站留新区博士后经费资助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助对象为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区企业或科技型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博士后(非在职),引进时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在滨海新区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

    2.博士后研究领域在我市重点支持的学科和产业领域目录范围内或滨海新区及各开发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内的。

    (二)资助博士后需在出站后6个月内与本区企业或科技型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出站后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用人单位考核评价优秀。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站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站单位关于工作站建设情况说明(内容应主要包括招收博士后、开展科研项目、取得成果等内容);

    (二)工作站设立批复文件;

    (三)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四)建站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或取得相关科研成果证明。

    第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留新区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一) 博士后出站留新区资助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信用代码证;

    (三) 与企业劳动关系及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四) 有效身份证件;

    (五) 博士学位证明;

    (六) 博士后进出站相关审核表;

    (七) 企业对博士后考核鉴定证明(内含本人业绩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站及留新区补贴经费由用人单位将资助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履行兑现手续。

    各开发区所属建站单位报送所在开发区人社局;非开发区注册的建站企业报送注册地所在街镇审核后报区人社局汇总;区属事业单位、驻津企业、市属企业等其他建站单位报送区人社局审核。

    第十七条  博士后相关经费资助依据《滨海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兑现。

    企业建站补贴及出站留新区博士后专项资助可与市级博士后同类政策同时享受。

    各开发区资助对象由各开发区财政全额兑现。街镇资助对象由区人才发展资金负担90%,街镇自行负担10%。

    第十八条  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进入博士后工作站,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出站并留在滨海新区的,参照原《关于滨海新区培养博士后人才的实施细则》标准和申请材料申请。申请程序、经费拨付程序及规定按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部署安排,充分赋予各开发区人才引育自主权,各开发区于每年3-10月自主开展部署安排相关资助兑现工作,当年度资助申请须于当年度拨付到位。

    各开发区可对于政策规定以外重点扶植产业,按照需求导向,自主适当扩大资助范围,对于区域内科技型事业单位或非企业组织可参照享受博士后相关资助政策,由各开发区研究同意并报区人社局备案后可实施。

    第二十条 各开发区、各街镇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合规申请。各开发区每年年末向区人社局报告政策兑现情况。区人社局将对政策执行、资金使用规范以及跟踪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各开发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开发区要开展培训,明确政策要点、申报条件、管理要求;各开发区、各街镇要认真履行核实审查责任,按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各用人单位要了解博士后人员在津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做到精准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资助经费的审核、划拨、监管绩效评价及违规违法行为惩处,按照《滨海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滨海新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政策咨询电话:022-65306718,022-6530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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