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0年经营性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21-04-02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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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营造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0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1165号)要求,开展2020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截至20201231日,持有市人社局或滨海新区有关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在上述部门完成了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报告、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的机构(含分支机构)。

    二、报告内容

    (一)完成2020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情况

    (二)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

    (三)注册资本实缴情况

    (四)2020经营活动情况

    1.开展的主要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项目、内容、规模、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2.学习贯彻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情况;

    3.本机构先进典型事例(如有);

    4是否贯彻落实《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设定的服务规范,是否不规范地获取、提供了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

    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不诚信经营现象

    (五)财务情况(注明营业额、利润、税收)

    (六)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滨海新区所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自贸区中心商务片区、自贸区机场片区、自贸区东疆片区人社部门负责坐落各自区域机构的年度报告工作,滨海新区人社局负责坐落上述区域之外新区机构的年度报告工作。

    (二)请各机构认真自查,按照注册地址范围,于415日(星期)前向区人社局报送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须按报告内容进行逐项说明,如存在问题,将具体问题和整改措施一并写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通过电子邮件(需加盖公章后扫描)、传真等方式报送。

    (三)区人社局根据自查报告及通过其他途径掌握的情况,对机构作出年度报告是否合格的决定。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合格自查报告的,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制订措施、积极整改的,年度报告为不合格。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但短期内无法完全达到要求的,可暂予通过,并指导督促其进一步整改。

    (四)区人社局对年度报告不合格的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吊销《许可证》或撤销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报告、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将作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有关事宜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年度报告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二)为适应疫情防控需要减轻机构负担,除自查报告和为核实处理具体问题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外,不要求机构提供其他材料;同时,不收取《许可证》原件,也不在《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印章。

    联系电话:2566929165306721

    传真65306722

    电子邮箱:rsjrc@tjbh.gov.cn

    为便于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日常管理、交流,请各单位微信扫码加入“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群”并备注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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