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2〕9号
发布日期: 2022-05-23 09:30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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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220项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27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

    二、其他待遇标准

    (一)202261日后(含6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06元提高到96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261日后(含6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261日后(含6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271日后(含7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调整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落实,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

    本通知自20227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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