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9-16 15:41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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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立特殊工种的企业以及企业特殊工种、岗位的范围是什么?

    答:企业特殊工种,是指按照原劳动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目录确认的工种。设立特殊工种的企业和企业特殊工种岗位,应经省级原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二、特岗审核的程序是什么?

    答:特岗审核工作,按照个人申请、企业或存档部门申报、区人社局审核的程序开展。

    三、申请人提出特岗审核申请时,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提出特岗审核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二)在审核年度达到或超过法定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

    (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四)具有从事特岗工作经历,并已在“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中备案。

    四、申请人应向哪里提出特岗审核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单位职工向所在企业提出,灵活就业人员向存档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申请书》;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什么时候可以提出特岗审核申请?

    答:申请人应于办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至少前一个月的5日以前,提出特岗审核申请。

    六、申请人从事特岗工作经历应由谁进行核实?

    答:申请人在现企业从事特岗工作的,由所在企业负责核实;申请人未在现企业从事特岗工作或申请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由其原从事特岗工作的企业负责核实,原企业已注销的由其原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七、申请人从事特岗工作经历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经核实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其从事特岗工作经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且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且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且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

    原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特岗工作年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受理申请的企业或存档机构向区人社局申报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

    (二)《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流动人员资格审核情况月报表》;

    (三)《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申请书》;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档案及其他证明从事特岗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和凭证;

    (六)《公示报告》;

    (七)区人社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具有事业单位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如何办理特岗审核?

    答:对具有事业单位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经历且现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办理特岗审核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不再设立企业特殊工种,从事的经历不再作为特岗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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