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人社发〔2020〕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5-13 15:53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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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创业担保贷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人社局     区财政局    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

    2020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双创”战略,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按照《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3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基金等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政府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新区人社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以下称借款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滨海新区已有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可继续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新确定的经办银行应按规定方式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基金,是指由滨海新区政府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五条  业担保贷款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级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指导各区落实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组织实施重点创业群体(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下同)、“项目+团队”成员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滨海新区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类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滨海新区创业担保贷款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七条  在滨海新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二)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在本区进行登记注册;

    (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八条  在本区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当年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规定条件人员包括: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

    第九条  本市人才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团队”成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共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重点创业群体、“项目+团队”成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上浮至50万元,以同一个“项目+团队”成员共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经办银行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资信调查、还款能力、经营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2年。经办银行认可,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借款人累计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3次。

    第十二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采用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以LPR加100个基点为上限。(与经办银行合作协议为准)对展期和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具体数值由经办银行根据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  担保机制

    第十三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受托担保机构要求借款人提供自然人做反担保。自然人要求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申请人和反担保人不能为夫妻关系。

    2、反担保人必须是滨海新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或者央企、大型国企符合规定要求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55岁,女性不超过50岁。央企、大型国企反担保人应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按职务需在科级以上,按职称需在中级以上,按工种需在高级工以上。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受托担保机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担保多种形式包括联保、企业法人担保、财产抵押、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等;允许创业园、孵化器、产业园、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等平台为其管理服务企业提供反担保。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以由经办银行认可的各种担保方式担保。

    第十四条  对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经人才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二)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

    (三)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四)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国家级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借款人。

    第十五条经办银行可采取其他形式的担保(由经办银行自主审核决定)向借款人直接发放贷款,担保多种形式包括联保、企业法人担保、财产抵押、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等;允许创业园、孵化器、产业园、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等平台为其管理服务企业提供担保。并鼓励对第十四条规定的借款人取消担保。此外,鼓励经办银行聚焦第一还款来源,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

    第五章  创业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创业担保基金调剂机制,新区人社部门在创业担保基金资金额度内,对存各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基金予以适当调减,对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较快、服务优质的银行予以适当调增,促进提升滨海新区创业担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滨海新区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创业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创业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如达到95%以上,并经报区政府同意,可最高扩大到10倍。

    第十八条  新区创业担保基金代偿金额和担保的贷款余额之比达到10%的,经办银行应停止新发放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经采取措施进行追偿或补充基金,有效加强管理控制贷款风险后,经办银行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同意,可恢复发放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由借款人向经营地所在区域新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地在各功能区的向功能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办机构资格初审合格后,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审核合格,,将全套申请材料报区人社部门,需要担保基金担保的,由受托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需要担保基金担保的,区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合格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借款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审核合格后,创业担保贷款由区人社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后要定期进行跟踪,了解创业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监测借款人整体信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主营业务、资产情况等进行跟踪,分析评价还款能力,并对发现的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人(项目坐落地)所属人社经办部门及街镇或功能区经办部门要定期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主营业务、资产情况等进行定期跟踪走访检查(三个月一次),登记台账,分析评价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并对发现的风险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对创业担保贷款出现逾期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应及时进行催收和追偿。对未及时归还的借款人,将借款人的逾期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人社部门记入人社信用记录,并暂停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逾期超过90天仍未偿还的,创业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及时代偿贷款本金。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受偿

    其他形式担保的贷款,出现逾期或坏账由经办银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托担保机构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确认坏账申请,经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坏账,由创业担保基金承担坏账责任:

    (一)借款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第七章  贴息和奖补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方式。借款人开始付息后,经办银行按季度向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合规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人社部门账户。拨付渠道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保障贴息资金按时到位。一是经办银行设置创业担保贷款内部专业贴息账户,由人社部门将贴息资金拨付担保机构账户,担保机构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的专业贴息账户。二是经办银行设置创业担保贷款内部专业贴息账户,由人社部门将贴息资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的专业贴息账户。采用拨付渠道由人社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签订协议。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的,应不对借款人收取担保费,政府可给予一定担保费补助,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协商确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本机构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本金的1%,一年担保费不超70万上限。

    担保机构按年度向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安排一定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补充、工作人员聘用、经办设备购置以及补充创业担保基金或贴息资金等其他相关支出。(奖补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奖补资金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列支。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小贷工作责任分工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创业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奖补资金、担保费补助等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新区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等工作,借款人资质确认、申办流程制定、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新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对所属街镇小贷工作的监督指导、汇总数据借、政策宣传、政策咨询。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核实、与银行沟通协调等工作进行台账登记管理,对发现的风险及时上报。

    各街镇小贷工作职责:对辖区政策宣传、政策咨询。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主营业务、资产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定期跟踪走访检查(三个月一次),登记台账,分析评价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并对发现的风险及时上报。

    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完善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指导督促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或不定期开展绩效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检查中发现违规操作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经办机构,要求其加强管理,规范开展业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部门、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经办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骗取、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停止发放并追回贷款和贴息。对恶意骗取套取贷款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2023年3月31日废止。之前本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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