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05 16:08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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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津银发〔2017〕131号),区人社局决定自2018年2月1日开始按新政策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贴息人员身份认定

    按照政策要求,共有九类人员可享受财政贴息,其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失业证。

    2.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功能区或街镇就业部门开具的证明。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队复转证件或证明。

    4.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相关释放证件或证明。

    5.高校毕业生,毕业前两年和毕业后五年的高校毕业生(含大专)需提供学校证明或学历证。

    6.化解产能过剩分流人员,需提供与企业的分流协议。

    7.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户口本及村委会证明。

    8.网络商户,需提供网络交易流水或电商商户后台界面截屏。

    9.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

    由于新政策规定可以向刑满释放人员发放贷款,因此取消之前的贷款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确定贷款利率及年限

    根据天津市《天津市促进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011〕23号),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同期基准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计算应贴息金额,贷款年限为两年。

    三、理顺部分区域经办流程

    由于开发区、保税区、中心商务区和临港经济区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因此,该区域的经办流程份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机构改革完成前按原渠道申请,申报材料需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业务章;第二个阶段,参照原功能区申办流程按一个区域经办。

    在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没有明确规定的继续执行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津银发〔2013〕93号)和《滨海新区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案》(津滨政办发[2014]103号)。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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